盐城市明达中学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行风,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为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对全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规定: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的通知》(苏教师【2011】17号)提出师德规范要求:教师要自尊自律,不从事有偿家教。

4、盐城市教育系统师德行风建设十项禁令第二条规定: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严重违背教育公益性原则,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既有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广大教师应自觉抵制并坚决远离。

二、有偿家教的界定。

学校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的;

(三)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

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

(一)从当年起,取消三年内评先、评优、晋升和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资格;

(二)退回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50﹪~100﹪,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处理,直至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各年级对所属人员实行责任到人、包干负责、责任追究。各年级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如经查实认定为有偿家教的,除对当事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领导小组。

为确保本规定的落实,学校成立治理有偿家教专项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长:徐卫东

副组长:李坚丁书亚徐芬

成员:纪立先许浏华刘晶王志东徐向永吴秀丽宋孝彬陈云龙刘国成王乃喜陈学荣姚健卞爱琴杨晨徐卓明

投诉电话:88216577882610288826337688334695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0月25日起开始试行,拟交教代会通过后正式执行。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