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中学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