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卫生部等有关政府部门下发的在教育系统全面禁烟的规定,履行学校维护公众健康的社会责任,改善学校卫生环境,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严格做好“无烟校园”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全体教职员工遵照执行。

第一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领导学校控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控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落实控烟制度,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不吸烟成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领导应率先垂范,带头控烟。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各单位、部门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学校的控烟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争创国家、省市无烟单位。

第四条 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德育教育课、团队活动、卫生知识讲座、主题班会、板报、广播、宣传长廊、教职工大会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烟害知识,提高师生控烟自觉性。

第五条 学校不应设有烟具,不向来客敬烟。教职员工遵守控烟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各单位、部门的学年考评。学校各单位、部门也可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制订必要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 校门口张贴告示,向来宾声明拒绝敬烟和禁止吸烟。凡属教育教学活动和师生活动休息场所(如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电教室、图书馆、阅览室、会议室、餐厅、教师办公室、活动室、运动场等)均设置醒目的统一禁止吸烟标志。

第七条 学校校园内(包括餐厅、超市、小卖部等)均不得张贴烟草广告和销售烟草制品。

第八条 严禁学生吸烟。发现学生有吸烟现象,班主任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告知家长,对其进行联合教育改正。各年级应规定凡有吸烟行为的学生和所在班级不能评先评优。

第九条 学校将设立专兼职人员进行巡视,检查控烟制度落实情况,做到无人吸烟。每个师生都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鼓励吸烟的师生戒烟,并予以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8日